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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躲避“金毛”摔伤 犬主被判担责

  天津北方网讯:市民刘女士遛弯时为躲避大型犬倒地摔伤致残,犬只管理者虽然声称该犬未与刘女士发生身体接触,不同意赔偿。但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毛犬属大型犬,禁止在市区内饲养,且事发时未对犬进行牵领,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女士诉称,2011年12月22日晚,她与女儿在本市红桥区一小花园遛弯时,遇被告陈寒与其饲养的金毛犬途经此地,该犬在追逐案外人领着的一条白犬,由于动物本性,金毛犬突然向刘女士方向扑来。刘女士本能地向后退了一步,被身后的台阶绊倒在地。当时刘女士感到腰部剧痛,嘴角及舌头出血,后被送到医院就医。经诊断刘女士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因此产生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陈寒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被告陈寒辩称,金毛犬与刘女士没有发生身体接触,且刘女士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发时金毛犬与案外人牵领的一只白犬打闹,白犬的主人也应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晚金毛犬在追逐案外人牵领的一只白犬的过程中挣脱束犬链,扑向刘女士的方向,刘女士受惊本能地向后倒退,被脚下的台阶绊倒。经鉴定,刘女士脊柱损伤,评定为10级伤残。

  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确认刘女士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关于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性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寒的金毛犬属大型犬,禁止在市区内饲养,且事发时陈寒并未对金毛犬进行牵领,故陈寒作为动物管理人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金毛犬作为大型犬,具有一定危险性,在金毛犬追逐其他犬只时扑向刘女士方向,造成刘女士跌倒受伤,刘女士的损害后果与陈寒对金毛犬失于管理存在因果关系,陈寒主张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此法院不予采信。另外,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陈寒主张金毛犬与案外人牵领的白犬追逐造成刘女士受伤,案外人也应承担责任,对此陈寒应举证证明,但陈寒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被告要求案外人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寒一次性赔偿刘女士经济损失7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王飞温金凤